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将正式执行。根据国家医保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通知还提到,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要求,2022年实现全国基本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目前来看,已有不少省份发布相关通知,将在2022年1月1日起对医保目录做出调整。
河北省:
将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作为河北省2021年版《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常规药品2585种,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湖北省:
要求各地自2022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同时还强调,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衔接工作,确保药品目录按时顺利执行。
广东省:
在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2022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国家、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形,省医保局可相应调整有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浙江省: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浙江省基金支付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阿莫西林双氯西林、复方曲马多、银翘颗粒等118个药品(详见附件)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贵州省:
按照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贵州省将布洛芬、金鸡丸、曲马多、维生素AD等339个药品调出《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
2022年1月1日起,丁硼软膏剂、感冒灵胶囊、风热感冒颗粒、藿香正气合剂、小儿止咳糖浆、红花油等145种药品不再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