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今年1月至6月将开展全国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这是记者4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的。专项行动有五方面重点任务,包括全面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全面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全面加强药械生产流通监管。
在价格监管执法方面,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
在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方面,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包括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1月4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新冠防控药品拆零销售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零售药品来源合法、销售合规、用药指导到位、去向可追溯,经营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通过拆零销售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质量安全。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新要求、新举措,根据“新十条”及《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中常用药品的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加强药品拆零销售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把购销渠道关、储存养护关、药学服务关和配送追溯关,确保零售药品来源合法、销售合规、用药指导到位、去向可追溯,经营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通过拆零销售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督指导,明确规范拆零销售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建立健全药品拆零质量管理制度和销售操作规程,配备药品拆零所需的场所和工具,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开展拆零工作。拆零药品应当集中存放于指定区域,分包装标识应当注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做好拆零销售记录,主动提供药品说明书信息,并做好用药指导等工作。
三、积极宣传教育,引导理性购药。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关于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围绕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常用药品供应保障,通过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消费警示、舆情监测等措施,指导群众树立合理用药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药,避免盲目囤药造成的不合理用药风险和药品浪费,营造科学购药、安全用药、供应可及的药品经营环境。
综合:新华社、国家药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