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医疗机构该如何设置
时间:2022-02-11 14:31:36 来源:健康报 浏览量:
■ 健康报首席记者 姚常房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指导原则》指明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下一站”方位。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请其解读《指导原则》。
公立医院设置基本规则有变化
当前,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人口分布格局不断调整,新发再发传染病挑战形势严峻,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相对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中的县办、市办、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适宜床位规模,《指导原则》对应的床位规模分别为600~1000床、1000~1500床和1500~3000床,均有较显著的增长。
对此,前述负责人表示,《指导原则》依据了三个因素综合确定床位规模:一是根据各级医院的职能定位和学科设置。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前期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护理单元的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质量,每个病区的适宜床位规模宜为40~50床,一般情况下省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按照40~60个病区、地市级医院按照20~30个病区、县级医院按照15~20个病区加强专科能力建设,以满足各区域居民的专科诊疗能力需求。二是考虑人们对诊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据统计,2015—2019年综合医院的入院人数增长幅度超过28%,诊疗人次数增长幅度超过23%,快速增长的诊疗服务需求对综合医院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各级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现状。以2019年对8200余家综合医院床位规模的统计分析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同级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差距较大的实际,采用区间方式对各级医院床位规模进行规范。此外,还充分考虑到当前综合医院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指导原则》采用区间方式明确了各级综合医院床位规模。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在《指导原则》中着墨颇多。比如,在强化合理配置床位资源方面,给出了多种措施:从区域床位规模总量进行调控、从新增床位的结构上调控等,明确提出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以千人口床位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层面2025年千人口床位数的指标值为7.4~7.5床,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床位时,要综合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前述负责人还指出,各地要遵循《指导原则》的总体部署,拟订、论证、按程序发布和实施本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这一点备受业内关注。具体来讲,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它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发展分院区,旨在扩充优质医疗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应当‘优中选优’综合遴选,并加以规范、引导。”前述负责人强调,规范发展分院区,并不意味着公立医院的规模将持续扩大,而是遴选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同时避免一些尚未达到要求的公立医院盲目发展分院区。
前述负责人指出,实力强的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效率等应当是区域内先进水平,通过医联体建设、双向转诊、日间手术等措施,协同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后,仍难以满足就医需求的,可进一步评估医院自身的建设发展阶段,在加强人才储备的前提下,视情况发展分院区。
哪些又不属于分院区?前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以医院“分部”形式设立且拥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属于分院区范畴,其实质为独立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具体管理。二是未达到“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如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实质上是公立医院的服务延伸,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管理。三是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并要符合医联体管理等相关要求。
发展公立医院分院区有多方面考虑。前述负责人解释,一是建立分级分层分流重大救治体系的要求。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在保障日益增长的公众健康需求的同时,加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托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是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公立医院能够迅速转换功能,满足疫情防控需求的具体举措。二是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的要求。“十四五”时期,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不仅关注医疗服务的“公平、可及”,更加关注“质量、水平”。三是规范发展分院区的需要。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部分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控制单体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发生重大疫情时迅速转换功能。
带动各地精准把握现状、测算未来
《指导原则》涉及很多创新性的计算公式,比如必需医师数、必需药师数、R值等。同时,也有“接续性医疗机构”这一新提法。
接续性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以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的供给。前述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向往,满足多元医疗服务需求,构建优质均衡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考虑到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种或多种慢性疾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也较多,群众对于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居家医疗等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指导原则》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
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题。指导各地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要进一步带动各地精准把握资源现状、测算未来发展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罗列国家总体指导性目标,更需要在方法上和工具上为各地提供更多的借鉴和支撑。
前述负责人指出,各地在使用这些计算模型时,首先需要准确搜集相关数据。如测算必需医师数时,首先要把握区域内人口总量和结构、分年龄段的诊疗人次、分年龄段的住院率、流入和流出的诊疗和住院情况,再依据调整系数K综合计算;再如,在应用床位需求系数R来衡量公立医院当前发展阶段时,各地要把握所在区域的人口总量和结构、流入人口、入院人数、住院率等现状,再依据服务半径对应的床位权重系数,测算床位需求系数R。当床位需求系数R≥1.3时,才可以视情况发展分院区。该负责人建议,各地在对区域内相关人口总量和结构、诊疗和住院等情况进行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借鉴计算模型,准确了解资源现状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定量发展目标。
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相比,《指导原则》增加了“必需药师(士)数”的具体要求。《指导原则》同时强调,在设置医疗机构时,要统筹考虑医学教育需求,在医院规划建设中要根据医院承担的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任务,科学合理设置一定的教学相关门诊、床位,满足教学需要。
在总体资源配置过程中,《指导原则》与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文件进行充分衔接,不再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进行限制,诊所设置也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可以说不仅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没有收缩,反而通过不限制的方式,给予了社会办医更多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指导原则》为社会办医在更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如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指导原则》指明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下一站”方位。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请其解读《指导原则》。
公立医院设置基本规则有变化
当前,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人口分布格局不断调整,新发再发传染病挑战形势严峻,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相对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中的县办、市办、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适宜床位规模,《指导原则》对应的床位规模分别为600~1000床、1000~1500床和1500~3000床,均有较显著的增长。
对此,前述负责人表示,《指导原则》依据了三个因素综合确定床位规模:一是根据各级医院的职能定位和学科设置。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前期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护理单元的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质量,每个病区的适宜床位规模宜为40~50床,一般情况下省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按照40~60个病区、地市级医院按照20~30个病区、县级医院按照15~20个病区加强专科能力建设,以满足各区域居民的专科诊疗能力需求。二是考虑人们对诊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据统计,2015—2019年综合医院的入院人数增长幅度超过28%,诊疗人次数增长幅度超过23%,快速增长的诊疗服务需求对综合医院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各级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现状。以2019年对8200余家综合医院床位规模的统计分析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同级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差距较大的实际,采用区间方式对各级医院床位规模进行规范。此外,还充分考虑到当前综合医院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指导原则》采用区间方式明确了各级综合医院床位规模。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在《指导原则》中着墨颇多。比如,在强化合理配置床位资源方面,给出了多种措施:从区域床位规模总量进行调控、从新增床位的结构上调控等,明确提出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以千人口床位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层面2025年千人口床位数的指标值为7.4~7.5床,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床位时,要综合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前述负责人还指出,各地要遵循《指导原则》的总体部署,拟订、论证、按程序发布和实施本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这一点备受业内关注。具体来讲,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它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发展分院区,旨在扩充优质医疗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应当‘优中选优’综合遴选,并加以规范、引导。”前述负责人强调,规范发展分院区,并不意味着公立医院的规模将持续扩大,而是遴选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同时避免一些尚未达到要求的公立医院盲目发展分院区。
前述负责人指出,实力强的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效率等应当是区域内先进水平,通过医联体建设、双向转诊、日间手术等措施,协同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后,仍难以满足就医需求的,可进一步评估医院自身的建设发展阶段,在加强人才储备的前提下,视情况发展分院区。
哪些又不属于分院区?前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以医院“分部”形式设立且拥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属于分院区范畴,其实质为独立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具体管理。二是未达到“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如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实质上是公立医院的服务延伸,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管理。三是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并要符合医联体管理等相关要求。
发展公立医院分院区有多方面考虑。前述负责人解释,一是建立分级分层分流重大救治体系的要求。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在保障日益增长的公众健康需求的同时,加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托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是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公立医院能够迅速转换功能,满足疫情防控需求的具体举措。二是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的要求。“十四五”时期,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不仅关注医疗服务的“公平、可及”,更加关注“质量、水平”。三是规范发展分院区的需要。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部分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控制单体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发生重大疫情时迅速转换功能。
带动各地精准把握现状、测算未来
《指导原则》涉及很多创新性的计算公式,比如必需医师数、必需药师数、R值等。同时,也有“接续性医疗机构”这一新提法。
接续性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以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的供给。前述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向往,满足多元医疗服务需求,构建优质均衡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考虑到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种或多种慢性疾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也较多,群众对于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居家医疗等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指导原则》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
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题。指导各地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要进一步带动各地精准把握资源现状、测算未来发展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罗列国家总体指导性目标,更需要在方法上和工具上为各地提供更多的借鉴和支撑。
前述负责人指出,各地在使用这些计算模型时,首先需要准确搜集相关数据。如测算必需医师数时,首先要把握区域内人口总量和结构、分年龄段的诊疗人次、分年龄段的住院率、流入和流出的诊疗和住院情况,再依据调整系数K综合计算;再如,在应用床位需求系数R来衡量公立医院当前发展阶段时,各地要把握所在区域的人口总量和结构、流入人口、入院人数、住院率等现状,再依据服务半径对应的床位权重系数,测算床位需求系数R。当床位需求系数R≥1.3时,才可以视情况发展分院区。该负责人建议,各地在对区域内相关人口总量和结构、诊疗和住院等情况进行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借鉴计算模型,准确了解资源现状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定量发展目标。
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相比,《指导原则》增加了“必需药师(士)数”的具体要求。《指导原则》同时强调,在设置医疗机构时,要统筹考虑医学教育需求,在医院规划建设中要根据医院承担的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任务,科学合理设置一定的教学相关门诊、床位,满足教学需要。
在总体资源配置过程中,《指导原则》与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文件进行充分衔接,不再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进行限制,诊所设置也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可以说不仅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没有收缩,反而通过不限制的方式,给予了社会办医更多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指导原则》为社会办医在更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如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