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吴俊宽)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制定并下发《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参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旨在指导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做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
据了解,《示范合同》正文共计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委托服务事项、场馆交付及场地设施维护、场馆运营、场馆移交、双方权利义务、费用结算及支付、履约保证金、通知及送达、知识产权及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及其他等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公共服务处处长赵爱国介绍说,《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中提出要“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去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此次《示范合同》的制定就是落实上述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赵爱国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有越来越多的公共体育场馆采取了委托运营的模式,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究竟如何规范政府和第三方管理运营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不少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也希望国家体育总局能在这方面进行引导指导。此外,今年国家体育总局在浙江、江苏、湖北、辽宁、宁夏、广西六省区启动了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从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健全场馆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这些都是《示范合同》制定的重要背景。
赵爱国表示,《示范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强调了场馆的公共属性,无论场馆采取什么样的运营管理模式,都要体现公益性。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开放的场地、项目、时段等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第二个亮点就是规范强化了对受托方权利权益的保障,约束政府部门要履行对市场运营主体的保护责任,不能越权。此外,《示范合同》中还包含《体育场馆合规运营承诺书》,运营主体承诺保证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美好的体育健身环境。
另据了解,《示范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各级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单位以委托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公共体育场馆具体情况,参考《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