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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推动生育登记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在完善登记流程方面,文件提出,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在简化登记要求方面,文件提出,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为推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文件还提出,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此外,文件围绕优化生育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和做好人口监测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的具体意见。

  全文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总体要求,现就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服务引领、信息支撑的原则,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

  (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三、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一)优化生育服务。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二)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办事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方便群众办理生育保险等事项。坚持简政便民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相关事项办理与生育登记脱钩。

  (三)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

  (四)做好人口监测。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工作,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优化整合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加强对生育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自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即行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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