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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公布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将自7月1日起施行。原《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开展的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三级、四级实验室实验活动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实验活动的审批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及批准部门等。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监督检查内容等,并说明了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据《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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