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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

  健康报讯(记者 吴  倩   首席记者 叶龙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证、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解释》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明确,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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