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控有指引
本报讯(记者 郭蕾 特约记者 姚秀军)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福利院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控指引(第一版)》,明确民政救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结核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和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指引》要求,民政救助机构要强化健康体检,建立救助人员入院(站)体检制度,将X线胸片检查、PPD皮肤试验等纳入体检项目,将所有员工包括照料人员均纳入体检管理范围。救助机构要保障居住、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优先采用开窗通风,保证每天早、中、晚3次通风,每次通风时间至少30分钟。设置传染病隔离观察区,用于(疑似)肺结核患者的隔离管理,建议一人一间,带有独立卫生间。
《指引》指出,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在院(站)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建立传染病相关症状监测网络。监测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予以隔离管理,同时报告属地结防机构。
《指引》强调,救助机构发现救助对象为结核病或疑似患者时,应及时联系辖区结防机构或定点医院,做好协助诊断救治及督导服药管理工作。
《指引》要求,民政救助机构要强化健康体检,建立救助人员入院(站)体检制度,将X线胸片检查、PPD皮肤试验等纳入体检项目,将所有员工包括照料人员均纳入体检管理范围。救助机构要保障居住、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优先采用开窗通风,保证每天早、中、晚3次通风,每次通风时间至少30分钟。设置传染病隔离观察区,用于(疑似)肺结核患者的隔离管理,建议一人一间,带有独立卫生间。
《指引》指出,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在院(站)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建立传染病相关症状监测网络。监测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予以隔离管理,同时报告属地结防机构。
《指引》强调,救助机构发现救助对象为结核病或疑似患者时,应及时联系辖区结防机构或定点医院,做好协助诊断救治及督导服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