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有章法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叶龙杰)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公共卫生和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医保、价格、收费、招标采购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等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