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医疗机构发展指明新方向
健康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指导原则》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千人口床位数的指导性要求为7.4~7.5床,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3.2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600~1000床,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1000~1500床,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1500~3000床。
《指导原则》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平急结合、医防协同、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多元发展,推动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管理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
《指导原则》强调,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在省级区域,每1000万至1500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至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争取建设达到三甲水平。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实现省、市、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指导原则》明确,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指导原则》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平急结合、医防协同、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多元发展,推动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管理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
《指导原则》强调,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在省级区域,每1000万至1500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至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争取建设达到三甲水平。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实现省、市、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指导原则》明确,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