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需防范哪些风险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邓 勇
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随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推进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从中央到地方,推行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大势所趋。然而实践中,由于不同医疗机构检验水平的差异性、医疗检查本身的特殊性、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导致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落地难。因此,有必要对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对策。
法律风险 可能有违亲自诊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针对上述法律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例如,在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后增加相应说明,保证司法上不要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关于责任分配机制问题,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责制。如果发生因为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疗检查检验的技术人员与首次作出诊断结果的医生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做好医患沟通工作,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还要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
管理风险 有待统一的质控标准
在实践当中,患者都是“从下到上”地转诊,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水平参差不齐,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缺乏统一的检验质控标准。即使同为三甲医院,仪器、试剂、校准品、检测系统等也存在差别,如何做好质量控制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而对于医师而言,目前的管理机制“激励不足,惩戒有余”,也使他们缺乏推动政策执行的主观能动性。
对于质量控制问题,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技人员技术培训,建立一套统一的检验质控标准;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鼓励各机构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激发医务人员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责任感,全方面地防控政策风险。
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随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推进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从中央到地方,推行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大势所趋。然而实践中,由于不同医疗机构检验水平的差异性、医疗检查本身的特殊性、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导致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落地难。因此,有必要对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对策。
法律风险 可能有违亲自诊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针对上述法律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例如,在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后增加相应说明,保证司法上不要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关于责任分配机制问题,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责制。如果发生因为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疗检查检验的技术人员与首次作出诊断结果的医生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做好医患沟通工作,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还要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
管理风险 有待统一的质控标准
在实践当中,患者都是“从下到上”地转诊,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水平参差不齐,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缺乏统一的检验质控标准。即使同为三甲医院,仪器、试剂、校准品、检测系统等也存在差别,如何做好质量控制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而对于医师而言,目前的管理机制“激励不足,惩戒有余”,也使他们缺乏推动政策执行的主观能动性。
对于质量控制问题,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技人员技术培训,建立一套统一的检验质控标准;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鼓励各机构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激发医务人员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责任感,全方面地防控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