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09 23:12:17 来源:健康报 浏览量:
健康报讯(记者 毛 旭)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在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的领导下,委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委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湖北省卫生界学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的联络并协助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办法》提到的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并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办法》明确,成立社团,应参考国家层面设立的社会组织,结合湖北省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单位发起,经省医评办初审,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办法》指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会长(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新当选的理事会(委员会)成员,新任者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一般只兼一职,且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2人。
《办法》提到的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并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办法》明确,成立社团,应参考国家层面设立的社会组织,结合湖北省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单位发起,经省医评办初审,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办法》指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会长(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新当选的理事会(委员会)成员,新任者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一般只兼一职,且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