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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机构须设独立公卫科

  健康报讯(记者 毛 旭)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意见》要求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推进人员和信息互通,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要加强医防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要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全省首次报告病例、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疾病病例等病例,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相关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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