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计生条例修订后施行
健康报讯 (记者 唐湘利 通讯员 陈强)近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明确,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此外,《条例》对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发放育儿补贴,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