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颁布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收到完整急救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调度;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作出上述规定。《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与“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急救联动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条例》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为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 程守勤)